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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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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子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虽和安全,促进我区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行为。第二章项目开发审批流程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第六条审批流程:国土局提供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环保局提供环境评价文件、地震局提供地震安全评价文件、规划部门提供刚性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拆迁的,如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政府进行拆迁,净地出让,公开挂牌竞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规划、市政、绿化、城管、人防、消防、环保、地震、气象局、安监、技术监督、水务等部门联合审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进行竣工验收 ----由建设、规划、城管、绿化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认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 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查;(七)有保证工程质虽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虽、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虽、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质虽、安全监督手续;(八)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九)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白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白分之三十五。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第三章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第九条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合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第^一条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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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