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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服务合同纠纷.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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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篇一:快递服务合同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快递服务合同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重庆江津区法院判决原告彭某诉被告游某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寄件人填写速递单,快递被特许人给予办理,发生物件丢失,可起诉快递案情天意快递服务部是被告游某的姐姐于200年开办的个体经营户,对外以其加盟的网络“中通速递”名义开展快递服务业务,游某是该服务部的工作人员。2010年12月10日,彭某与游某联系称有包裹需要快递,游某通知其他工作人员为彭某办理,填写了中通速递手续,收取了服务费元,没有办理保价,彭某包裹内装手机一部。过后,经双方查实,该快递包裹丢失。200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施行,之后各地邮政管理部门陆续规范快递业务。2010年3月31日,被告游某以天意快递服务部的名义与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加盟合同书,2011年2月25日以游某为负责人的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江津营业部成立,对外仍以其加盟的网络“中通速递”名义开展快递服务业务。2011年4月1日,原告彭某曾以重庆市中通速递江津区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过,经查明重庆市中通速递江津区分公司没有注册登记,被告主体错误,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011年7月2日,原告彭某以游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手机价款元和服务费元。审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游某于2010年12月10日是天意快递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以“中通速递”名义承接原告的快递服务业务。快递运单是邮寄合同的凭证,从法理上讲原告彭某是与中通速递签订的邮寄服务合同,天意快递服务部是中通速递的授权经营者,被告游某的行为非个人行为,原告彭某与被告游某之间不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彭某对被告游某的诉讼请求。评析近年来快递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而特许加盟以其成本和风险优势已经成为民营快递企业销售物流服务的主要运营模式。快递特许加盟关系包括特许总部、被特许加盟公司、次加盟商及承包人等主体,由于快递运营网络复杂,在发生寄递物品丢失时,消费者往往因无法确定合同主体而起诉被告错误。一、快递服务合同主体的认定快递公司提供快递服务通常提供的是快递运单,该运单就是快递服务合同,且是格式合同,是约定寄件人与邮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协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而《邮政法》第52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不得独立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对外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他人代为订立合同。本案中,快递单是“中通速递”总公司的格式合同,详情单背面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运输服务线路也是“中通速递”的网络。虽然被告游某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但现行法律禁止个人独立经营快递业务,且游某是以天意快递服务部对外承接业务,而天意快递服务部又是中通速递的授权经营者,不管是从签订合同的表征还是从合同履行的内容来讲,彭某实质上都是与中通速递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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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