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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清算大全.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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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清算大全(纯干货,建议收藏)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必须同时满足:、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未满3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第2条)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9]210号第五条)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房企财税微信:spx】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三大条件) 、完成销售的; ;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四大条件) ,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五、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如下资料。 。 ,主要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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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