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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连英诉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城县公司居间合同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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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高连英诉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城县公司居间合同案甲方: 乙方: 20年月日一审诉辩主张原告高连英诉称: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城县公司 (以下简称大城公司)委托原告中介办理向楚雄卷烟厂投资1000万元的业务,承诺业务办妥后即支付原告报酬 40万元。原告中介办理的1000万元汇到楚雄卷烟厂,被告拿到供烟手续后却拒付报酬,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诉讼费用。被告大城公司辩称:原告出示证据虽有被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被告公司从未委托原告代办向楚雄卷烟厂投资1000万元的业务,也未承诺支付中介费40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事实和证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1994年上半年,辽宁省阜新烟草公司有意转让一项向楚雄卷烟厂融资1000万元的的补偿贸易业务。经原告高连英中介联系,并与被告口头约定有关中介条件后,辽宁省阜新烟草公司将该项业务转让给被告。尔后,被告与楚雄卷烟厂签订了 94—040号协议,约定由被告采用到期还本、利息用卷烟差价抵补的补偿贸易方式向楚雄卷烟厂融资1000万元,约定融资期限12个月,期满第二个月一次性还本,融资款必须于 1994年_10月11日汇入烟厂。自款入账户之日的第七个月起半年内,楚雄卷烟厂均衡供给被告各类卷烟 1994年10月11日,被告按期将款/1000万元汇入卷烟厂账户,被告又与楚雄卷烟厂订立了确认书,双方确认汇款1000万元的事实,并再次确认按94—040号协议执行,双方认可将该确认书的日期填写为1994年5月30日。同时,法院还确认:原告为被告中介联系向楚雄卷烟厂融资 1000万元的业务过程中,被告于1994年9月29日立下承诺书交由原告保管,承诺书称:待手续完毕后,将于两日内付清中介手续费40万元。该承诺书未标明向谁支付。1994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委托书,载明: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办理向楚雄卷烟厂投资 1000万元的业务,待款入烟厂账户,即算完成任务,被告拿到供烟手续,两日内付清原告 40万元劳务费。该委托书盖有被告单位的合同专用章。1994年10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将承诺书收回。此间,原告高连英一直未获40万元的报酬,于1994年12月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⑴被告与卷烟厂所签订的94—040号协议。1994年9月29日被告写给原告的承诺书。1994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书。一审判案理由一审法院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民事行为,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口头商定进行中介活动,且该中介合同已按双方约定的条件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在被告向楚雄卷烟厂融资1000万元的补偿贸易业务过程中,确实起了中介联系的作用,并帮助被告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目的,原告高连英的居间行为应予确认,作用应予肯定。被告理应按与原告的约定,支付原告中介费用40万元。庭审中,被告仅举证证实已支付 ,尚欠部分仍应支付给原告。一审判案结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其他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212元,由被告承担。二审诉辩主张上诉人大城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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