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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费用全免实施方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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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费用全免实施方案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相关医疗机构:〈〈攸县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攸县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试行办法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湘卫合医发〔 〕10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农村五保对象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全额减免对象及范围享受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的对象,必须是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发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全额减免政策,按照我县新农合县外补助政策及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进行补助。农村五保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是指按照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除外责任的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二、补助费用的支付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助不设起付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补助后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三、就医管理(一) 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原则上应在户口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确需转诊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依规办理转诊手续。(二) 农村五保患者住院治疗时须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户口所在乡镇民政办出具的〈〈农村五保户因病住院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办理住院手续;急危重患者因不能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先行按五保对象住院要求进行治疗,患者或监护人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手续。(三) 各乡镇民政办在办理五保患者住院审批时须登记监护人和陪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分散居住的须由社区、村委会指派,集中供养的由敬老院指派。(四) 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我省新农合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为五保患者提供优质、优价、便捷的医疗服务。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基层部分》(307种)和〈〈株洲市增补基本药物目录》( 88种)中的药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只能使用“湖南省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中药品。根据病情需要,确需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或其它诊疗项目的,需征得患者或联络人、陪护人同意并签字认可,同时须有相应的会诊记录,报县合管办审批,所需费用按“谁同意谁承担”的原则,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新农合及农村医疗救助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该五保对象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1、 降低入院标准,无住院指征的;2、 挂床住院的;3、 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小病大养、过度医疗的;4、 乱检查、滥用药的;5、 不合理收费的;6、 使用规定之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的。(五) 五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证明后仍强行住院,白下达出院通知单之日起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白行承担。五保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转诊手续的,不享受全免待遇,按照新农合及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补偿。(六) 建立会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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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