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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后的劳动争议之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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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后的劳动争议之思满足技术入股条件的职工,本应按股权约定得到股份,然而,公司由于负债却要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是股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日前,福建厦门某公司职工被辞退的案件引发关注。经判决,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该公司应支付职工黄某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技术诀窍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合资经营或联营企业,从而取得企业股权的行为。近年来,在相关政策激励下,企业许以职工技术入股并分配红利的事例不断涌现。然而,类似事情的出现让人深思,技术入股后,劳动关系还存在吗?股票期权能否算作劳动报酬?技术入股时需要注意什么?“合伙争议”不足以否定劳动关系2015年6月,黄某进入厦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与公司签有《员工劳动合同》(含股权约定),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根据股权协议,在完成第一个APP版本后,公司股东应向黄某转让5%的股份作为技术股份,同时,黄某有权在1个月后决定是否出资5万元购买3%的股份。根据上述协议,黄某已经满足技术入股条件,因实际出资未到位等问题,他一直没有购买股权。然而约定合同期未满一年,2016年5月,该公司向黄某发出《解聘通知》,称“由于公司负债近160万元,黄某不同意共同承担债务、不同意不领工资继续为公司服务,且研发的产品和进度远未达到要求”,因此与黄某解除合作关系,同时承诺解除合作关系后,债务与黄某不再有任何关系。当天,黄某离职。然而,该公司未支付黄某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的工资。同时,这家公司提供了2016年3月签订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负债后,公司股东或承担债务不再领取工资,或不承担债务离职”。该决议没有黄某的签名。2016年5月,黄某申请了劳动仲裁。随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黄某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为黄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等。公司不服裁定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并未有黄某的签字确认,且公司亦确认双方实际未就该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故该公司依据该决议内容欠付黄某工资没有依据。此外,该公司以黄某不同意承担债务、不同意不领工资继续为公司服务等为由解聘黄某,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公司认为,黄某是以技术合伙人的身份在公司创立时加入的,该案属于公司合伙人的中途退出,与劳动争议无关。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公司和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便公司认为双方另外存在合伙股权的争议,亦不足以否定双方之间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股东与职工身份可同存记者检索发现,类似纠纷不止这一起,这不禁让人思考,满足技术入股条件的职工,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应如何定义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公司法》规定,股东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一位有着多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的律师表示,在员工持股的情形下,劳动关系和股权关系并存,前者突出的法律特征是“倾斜保护”,后者则是平等保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应依据劳动法规定和双方约定。这位律师认为,如果持股职工自愿选择放弃取得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关系的认定规范,可以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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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abu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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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