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侦查讯问的问题和策略.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侦查讯问的问题和策略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9-110-02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证据规则的完善与否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证据制度的科学构建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了渐进的过程,终于在20XX年修改的刑诉法中确立,这是我国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巨大进步。该规则对于规范侦查行为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作用,也给侦查讯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 ,包括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 ,均应予以排除。这项规则于1914年通过威克思诉美国一案正式确立,其本质是一种救济措施,旨在阻止政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审判阶段使用以侵害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而取得的证据,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和标志性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我国对非法证据的首次入法但由于当时从阶级性、认识论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等方面论证 ,内容比较简单。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进行了完全承继而未作修改,但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在适用上的进一步做了详细界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若十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届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应该说,两高的司法解释初步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其所存在的疏漏与不足亦是不可避免的。 20XX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审查判断证据若十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侦查讯问的影响(一) 讯问程序规范化、取证难度大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原则性规定,新刑诉法对侦查讯问的主体、地点、时问、讯问过程、讯问结果的固定等方面规定更加详尽 ,使侦查讯问更加规范化,对侦查工作产生直接影响。表现在:(1)讯问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⑵讯问地点更加明确。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或拘传,可以到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既采取便利原则,乂遵循相对原则,从空间避免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绝对控制,发挥看守所的制约作用,防止讯问中体罚、虐待、侮辱等违法行为

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侦查讯问的问题和策略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花开花落
  • 文件大小42 KB
  • 时间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