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逐步扩大覆盖面,努力使我县农村居民享有养老保障。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二、 任务B[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参保登记办理工作,力争20xx年年底实现对全县30%农村适龄居民的覆盖, XX年基本实现全覆盖。三、 参保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四、 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兀基础养老金。省、州、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州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县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照最低 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上述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五、 建立个人账户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州、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跨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六、 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 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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