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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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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doc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此类行为之所以不可诉,主要是因为起诉的时机未成熟。这类似于美国司法审查屮的“成熟原则”。如何把握“成熟原则”?本文就此作些分析。一、成熟原则的由来与涵义“成熟原则”最早是由美国法院的判例确立的一个程序原则,要求案件必须发展到能够起诉的阶段,才能提出控诉,否则法院不受理。在美国,“成熟”原则的含意是:被指控的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产生了实际不利影响并适于法院审查吋才能接受司法审查。司法复审任何案件吋都要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可否复审?第二,法院复审权的范围多大?法院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必须回答:受指控的行政行为是否已“成熟”到了可以复审的程度?如果不是,应到成熟吋才能求助于法院。法院声称:“成熟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看,即:问题是否适宜于司法裁判,以及推迟法院审查对当事人造成的困难”O成熟原则也适用于日本的撤销诉讼Z'1'o在日本,行政处分性作为撤销诉讼的要件Z一,而纷争的成熟性又作为行政处分性的要件之一。行政厅的行为,只要没有到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决定的所谓终局阶段,便不承认其具有处分性,纷争被认为尚未成熟,法院不予审查。当行政决定分阶段地积累而成吋,即使分别看各个阶段行政决定具有处分性,尚存在应在哪个阶段承认起诉的问题。除存在特别依据外,关于阶段性行政决定的屮间阶段,日本最高法院采取了不承认其处分性,或否定其诉的成熟性的态度。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成熟原则”,但笔者认为,《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表达了“成熟原则”的意思,该项所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形成过程之屮,还没有最终触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时也应遵循“成熟原则”o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的活动。救济的原因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不利的影响。行政相对人请求审查的对象与人民法院予以审查的对象,应是行政机关已经实施终了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正在实施过程屮的还没有成立的行为、或者正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行的行为。在我国,可将“成熟原则”表述为:被指控的行政行为只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不利影响并适于人民法院审查吋,吋机才算成熟,行政相对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查。成熟原则和原告资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成熟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和原告资格互相重合。行政相对人所以不具备原告资格,有时可能由于案件还没有发展到成熟阶段。但成熟原则与原告资格的侧重点不同:原告资格侧重于案件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成熟原则侧重于行政决定程序是否发展到适宜于人民法院审查的程度。成熟原则有别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法律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范围上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半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口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为3个刀。3个刀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所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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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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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