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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谈判的认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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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谈判的认识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合作与竞争并存,不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还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下面我整理了对法律谈判的认识,供你阅读参考。对法律谈判的认识篇1 法律谈判(1)法律谈判就是一个将法律培训、法律技能和人际交往的能力融合在一起并最终达到预期目的的一个过程。(2)用证据来谈,用法律来判。法律谈判的重要性谈判是影响律师生涯成功与否的关键。谈判是解决冲突和争端的最常用方法。维持商业秩序的唯一有效的途径。超过95%的民事纠纷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在诉诸法院的纠纷中,也有大部分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的。法律谈判的利与弊一般来说,通过谈判达成和解可以为涉及的当事方提供一定的潜在的好处。它可以避免审判带来的拖延、经济投入和不确定性。而且谈判减轻了出庭的压力,因此还有利于那些必须出庭的原告。然而,当委托人为寻求新的进展或法律的澄清,或感到个人受到公开侮辱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获得心理慰藉,或对其提起的诉讼完全就是毫无价值的无稽之诉时,则不适合谈判。同样的,当责任或损害不确定希望由法院来评判时,或对方不愿妥协或接受协商的解决方案时,均应通过诉讼来解决。法律谈判的主要类型一般分为三种,目标不同。可将它们分别称之为"竞争型"(competitive)、"合作型"(cooperative)和"问题解决型"(problem?solving)。每一种都对应着相应的策略。这些策略不是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而是可以交替使用的。(1)竞争型法律谈判有时称为对抗型或零和型。法庭诉讼就属于这种类型的谈判,所谓"零和"(zero?sum),就是指胜利一方所获得的正是失败一方所失去的;在该状态下,因为资源有限而且只能在两方之间分配,所以必然导致一输一赢。"双方对于同一稀缺资源的分配产生分歧,谈判者必须提出利益分割的解决方案。" 门克尔—梅多(Menkel?Meadow),1984年所以,竞争中的谈判者不愿做出让步,因为失去地位、失去形象将会削减自身优势。他希望一开始就提出较高的要求,很少做出让步。采用这种谈判方式一般会使用一些特定策略,比如从不提出初始报价,总是试图隐藏委托人的真实目的,总是最后提出报价,并且经常使用夸张、威胁、欺诈给对手制造紧张与压力。不过,这些竞争型策略也有其局限。它们会将对手逼向防守,反而不利于出现新的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如果对方以不履行最终达成的决议或在以后的谈判中心怀愤恨作为回应的话,它还会给谈判者及其委托人带来更为严重的弊端。(2)合作型法律谈判合作型谈判一般会要求谈判者做出让步,信任对手并鼓励谈判者随后做出更多让步。谈判一方做出让步,其对手自然会以礼相待也做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妥协方案。在这种类型的谈判中,主要应用的策略有:做出让步、共享信息以及行事公正合理。因此典型的合作型谈判者会解释其让步或建议的理由,并会试图调解双方的利益冲突;他的建议是根据双方均认同的标准提出来的,比如案件的是非曲直和双方的公平。但是合作型谈判也会遇到一些难题。当谈判双方的财富、地位不平等,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达成互利时,则谈判很难进行。 (或综合)型法律谈判"......[这]是谈判的一种趋势,着重于发现针对双方潜在的利益和目标的解决方案。"门克尔—梅多,1984年这不是寻求分配有限资源以让步为基础的模式,而是为扩大共同利益和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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