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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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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沪消发(2003)5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1、定义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1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13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2、一般规定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22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23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23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24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25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26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3、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31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321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22建筑面积超过200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323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33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332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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