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纬22º32´"、东经113º27´"),主要从事废旧纸皮的收集、压实后外卖业务,年回收加工废旧纸皮半成品约20000吨。现随着业务的发展,需增加废旧泡沫再生造粒、废塑料粉碎加工、废铁打包回收及新料注塑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一切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均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调研和现场勘查,按照有关法规,在现场调查和类比调查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出本报告书。,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及产生的环境污染特征,分析并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对不利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措施及对策,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方面的分析,最后在环境方面对该建设项目的建设是否可行作出明确的结论,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以及省人民政府等颁布施行的有关行政法规、法令的精神;正确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法规,充分遵循我国有关部门颁布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开展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有关部门决策、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外环境管理等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充分考虑本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对其周围环境尤其是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达标排放”等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使本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围,促进当地经济、环境、社会三个效益的统一与协调发展。(1)《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2)《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5)《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6)《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修订);(7)《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8)《中华人民国水法》(2002年8月);(9)《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10)《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颁布实行);(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7月1日国家环保局第五号令);(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1987]第002号);(7)《关于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第125号);(1)《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粤人大[1994]57号,2004年7月29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2)《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3)《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1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4)《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8年9月)(5)《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6)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09年5月1日)(7)《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8)《省实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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