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授课提纲民法的构造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权利与义务——民法的体系财产所有关系——所有权法(物权法)契约关系——契约法(合同法)债权侵害关系——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法民法的体系完全物权用益物权物权法限制物权财产法占有担保物权债权法民法亲属法(婚姻、亲子、收养)身份法继承法(法定遗嘱继承)民法的基本原理——私法自治私法自治,也叫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权利本位:权利的设定与义务的负担,必须基于契约,基于个人的独立自由意思。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法律的最高使命即是保护个人的权利。权利本位的立法,集中体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的确立:其一,契约自由原则。其二,私权神圣原则。其三,自己责任原则。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社会本位:现代民法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形成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法律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强使个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某种权利。社会本位立法在现代民法中集中体现为:其一,契约自由的限制。其二,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其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构成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双重调整。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前者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而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后者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民法的调整对象结合民法的本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市民社会的民事生活关系。包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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