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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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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doc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木办法。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上级粮仓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部门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市、县级储备粮储存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杳。第六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丈。市、县级储备粮管理与运作方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川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川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章计划与收购第十条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结合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应当保持基本稳定。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分地区、分品种地方储备粮计划将实物足额充实到位。设区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设区的市、县(市、IX)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木地需要自行增加木级储备粮数量。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储备粮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粮負生产者收购,也可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者在人小型粮食批发市场克价采购。收购入库的价格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市、县级储备粮的收购方式,可以参照省级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确定。第十三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检测,山具仃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第三章储存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 具令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四) 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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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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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