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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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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doc浅谈《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摘要]中国股权众筹发展迅速,其在为金融市场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亦存在市场风险。诚然,《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明确了股权众筹的相关问题,并对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但仍存在诸如“非公开发行”偏离股权众筹内在需求、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过高、资金安全性缺乏保障筹问题。建议借鉴美国《JOBS》法案,适当上调发行证券对象人数、制定差异化投资范围、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平台资金。[关键词]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法律风险2014年12月19口,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引起界内人士的广泛热议。《办法》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总体而言,《办法》对于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风险明确了立场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但仍暴露出弊端。一、股权众筹的发展概况近两年来,股权众筹模式发展涵盖了各个行业,包括餐饮、教育、房地产、科技、医疗等,为投资人提供了广阔的投资领域。众筹网统计,仅在2014年上半年,屮国共发生众筹融资项H1423起,其屮股权众筹融资项目430起,。可见,当前股权众筹已呈现迅速发展之势。二、对《办法》的解读(一) “非公开发行”偏离股权众筹的内在需求股权众筹的目的即通过对外发行股份,获取资金支持,因而股权众筹易触犯擅自发行股票以及非法集资的风险。《办法》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2条明确规定了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然而,《办法》第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超过200人的限定”这一规定并不能适应股权众筹的特点。如此一来人数限定过低,极易引发项冃融资不足、众筹活跃度偏低的后果。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JOBS》(全称为《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法案。《JOBS》法案要求,合格股东的人数上限是2000人,非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上限是500人。[1]可见,《JOBS》法案充分体现了创业型,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的现实性需要。我国亦可借鉴《JOBS》法案的精神,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人数适当上调,但为了防范风险,还需限制投资的最高金额,以分摊风险。此外,在当前阶段建议采取试点办法,推行300人、400人试点单位或地区,进一步探讨合适的人数限定。(二) 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过高《办法》专门设立了合格投资人制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此规定提高了投资者的门槛,使得多数有意愿参与股权众筹的人都被拒之门外。首先,股权众筹自2011年进入中国以來,其迅速蓬勃发展起来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大多数的普通“草根”投资者,而这些草根投资者在《办法》中都被认定为非合格投资人,因此这样高的门槛可能对股权众筹的发展产生重大的抑制效果,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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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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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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