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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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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证据清单:
一审证据:
原告出具证据:
1、2007年6月28日,上海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钢材买卖关系;
2、2007年11月15日拓恒公司欠条一份,证明拓恒公司欠存亮公司钢材款2,000,000元。
法院查明:
1、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
2、2008年12月25日常州市武进工商局吊销拓恒公司营业执照,且于诉讼时未进行清算;
3、拓恒公司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状况不明。
二审证据: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志东、王卫明)出具证据:
王某的工资单、养老保险手册,证明王某只是拓恒公司的股东,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王某另有工作单位;
村委会证明,证明蒋某从2004年开始一直在经营茶社,其只是拓恒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以上证据1、2证明两上诉人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存亮公司)质证:
证据1与本案无关,即使两上述人在其他单位工作,并不妨碍其对拓恒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而且这份证据也不能证明王某对拓恒公司没有进行管理,工资明细没有公司的公章,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要求,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2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如果蒋某经营茶社的话,应该会有相应的工商登记证明,而不应由村委会来出具证明,村委会不是出具证明的法定主体。
上诉人出具证据:
3、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与两上诉人,分别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两上诉人聘请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4、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张坤明律师出具的证明,证明2008年8月两上诉人委托该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但由于帐册遗失而未能进行清算;
以上证据3、4证明两上诉人并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被上诉人质证:
对证据3、4的真实性有异议,如果当时两上诉人确实办理了相应的委托手续,应该出具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的发票,而且两上诉人委托律师主张权利,并不妨碍其向法院进行清算申请。
上诉人出具证据:
5、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证明在拓恒公司营业执照吊销之前,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经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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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