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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的抵押权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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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的抵押权制度.doc浅谈《物权法》的抵押权制度傅金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十六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面规定,为了让大家深入了解《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更好地开展信贷抵押担保工作,有效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本文除对浮动抵押、扩大抵押财产的范围和有效降低抵押权实现的成本的内容,因前面文章已刊登不再阐述外,对抵押权制度的其他规定加以解读,供大家参考:—亠、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 规定了抵押物的法律救济:一是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二是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 强调抵押权的足额实现,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一是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二是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三是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二、 区别抵押权的设立条件,规范抵押登记效力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立按照不同的抵押物规定了不同的条件,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法第199条还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执行。为了保证优先受偿,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建议对抵押物一律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为妥。三、 抵押担保操作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一)适用法律问题。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前,除物权法外,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物权都做了规定,这些单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的规定,比物权法规定得更具体,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对物权的具体规定。但对《担保法》有例外规定,《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二) 抵押与留置的关系。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三) 注意担保物权优先除外的七种情形:1、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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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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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