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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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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doc浅谈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王某被李某驾驶的汽车撞成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20000余元。后王某经法医进行伤残评定为一级伤残。案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调解未果,引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王某死亡,但不能确认与交通事故Z间的因果关系。RI绕对王某及其近亲加应如何赔偿,法院内部存在儿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在审理过程中死亡,因王某伤残等级较高,应当推定系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以,李某应赔偿王某的近亲属有关王某的死亡赔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死亡不能确认与交通事故Z间有因果关系,故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因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所以,李某应当按照王某的伤残程度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作为受害人,只有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直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由于王某的死亡无法确认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故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显然是不妥的。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有维持残疾者未来生活的性质,现王某已死亡,显然不存在未来生活费用的问题,故由李某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也不恰当。王某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其亲属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根拯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这一事实,并不能推断岀王某必定死亡这一结论。反过来说,王某死亡的结论,并不能必然由交通事故致残推理得出,王某死亡也可能由于其它因索引起。木案中第一种观点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不具有排它性,故王某死亡与交通事故Z间的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成立,不应由李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由于王某的死亡,也就不存在未来生活费用的开支问题,所以,由李某赔偿其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也是不恰当的。王某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李某应当给予其亲属精神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从民法理论上来讲应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案件。法律法规对受害人通过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严格的规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应由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來认定,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受害人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对人身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扩及于此行为对受害人的生计或前途引起的不利益这一观点越來越得到理论和实践的认可。在致人死亡、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的情形,受害人依法对第三人负有家政或营业上提供的劳务义务的,对于失去的劳务,赔偿义务人应以支付一定金钱的方式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形,受害人也可以因非为财产损害的损害请求适当的精神赔偿。综合上述观点表明,对人身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一方来讲,其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大类;另外,对受害人或其他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一方可以要求适当的精神赔偿。结合冃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主要在丁确定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时间和方式、方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等。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如下儿类:㈠、受害人木人因事故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误丁费、护理费以及其它直接财产损失。㈡、受害人因事故致残,其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导致其对家政或从事某种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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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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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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