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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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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2003 〕京房改办字第 078 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 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36 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 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2]203 号) 等文件精神, 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含离退休职工, 下同) 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三) 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科级以下 60 平方米, 正、副科级、 25 年(含 25 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 70 平方米,副处级、 25年(含 25年) 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 80 平方米, 正处级 90 平方米, 副局级 105 平方米,正局级 120 平方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 25 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 25 年(含 25 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 70 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80 平方米。(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 见附表一), 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 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 (职工购建房款- 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 ÷ 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 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 含标准租私房) 危改回迁的, 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 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 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 本套楼房建筑面积- 居室面积之和)× 分摊系数+ 居室面积。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 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 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 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 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 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 其阳台建筑面积的 50% 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 70% 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六)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 、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 、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七)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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