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自然人的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任何消息,生死不明的状态↓?在民法上会出现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财产、与配偶的关系、与其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法律制度?各国的民法都涉及了失踪人的宣告制度,但具体采用的立法体例有一些不同: : 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其特点是,被宣告失踪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没有消息时,即产生死亡的法律后果,使宣告失踪产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例如: 日本民法典:不在人于 7年间生死不明,家庭法院因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实行失踪宣告。失踪的效果:视为于期限届满时死亡。 : 德国 1900 年的民法典只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直到 1937 年才确立了两种制度。后于 1951 年颁布了《失踪法》。 : 我国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20条——第25条我国制度一、宣告失踪(一)概念:人民法院对具备一定法律要件的公民的失踪事实,按照法律程序加以确认的法律制度。(二)适用的条件: 3个方面 :公民下落不明满 2年?下落不明:公民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住所:最后连续居住 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起算点:自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 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在人身关系和民事财产关系上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 (1)失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的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2) 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等。?注意: 上述人不受顺序的限制。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 :只能由法院宣告?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审理程序审理(1) 查清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的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2)公告:民诉法规定公告期为 3个月。(3) 宣告: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没有任何消息的, 人民法院作出失踪宣告。(三)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 失踪人的财产被代管: 一般由失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代管。如果对财产代管有争议的, 或没有上述人,或上述人没有代管能力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代管人的职责:代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高院:代管人不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1) 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及应付的费用(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因代管财产所支付的管理费等) (2) 支付: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追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注意:不是代理关系(四) 失踪宣告的撤销 1. 适用的情况: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消息的 2. 适用的程序: 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人民法院认定以后,撤销失踪宣告。 3. 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随之终止,恢复到宣告失踪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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