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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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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申国锋【要点提示】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法院可依职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案情】原告东营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东营市西四路北路东。法定代表人××,主任。被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民,住该村。原告东营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调解结案。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前归还原告东营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5元(利息计算至调解之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如何计算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产生了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没有提出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按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执行即可。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计算的基数为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即20000元。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计算的基数为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即23605元。【评析】本案涉及执行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由谁提起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由谁提出?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奉行的原则是不告不理。法院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以外干预当事人的权利,诉讼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发动。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因迟延履行所受到的损失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执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种法律权利,这种法律权利能否付诸现实还有赖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因此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先由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由法院依职权而主动行使,目的在于对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性惩罚,以维护司法权威。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符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放纵了被执行人。不可否认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权利,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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