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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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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金融办2012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创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监管下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约定。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机构须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六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工作。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未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同时,法人股东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持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 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十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 (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一)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及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事项;(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四) 公司章程(草案);(五) 股东出资协议书;(六)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七) 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八) 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九) 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十)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6号令)规定,并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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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