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明确拍卖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本办法所称拍卖行业协会是指接受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拍卖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建立的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第三条拍卖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真实、按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拍卖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拍卖企业报送的各类信息。第四条商务部归口管理全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拍卖企业的信息报送和监督核查工作。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商务部委托,承担信息催报、数据核查及分析等工作,经商务部核准后,可发布全国拍卖行业数据及研究报告。条件成熟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拍卖行业协会承担本地区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第五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应于每月6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上月经营信息。拍卖企业当月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应当按时报送信息,相关经营数据填报为零。第六条拍卖企业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后统一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本地区拍卖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报送信息。分支机构填报的信息可单独查询,不纳入本地区及全国信息报送汇总结果。第七条拍卖企业填报经营信息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成交额、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等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 (二)成交额、场次按照当月实际发生情况填报,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按照当月实际收取或缴纳的金额填报; (三)房地产包括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 (四)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机动车牌照、冠名权和特许经营权等财产权利; (五)文物艺术品包括近现代艺术品; (六)发布多次公告举办相同标的拍卖会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举办多次拍卖会拍卖相同标的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 (七)政府部门包括国土资源、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 (八)同一场拍卖会拍卖不同类别标的的,场次在成交额比例最大的类别填报1次,单项类别标的的成交额比例不超过90%的,成交额、佣金额应按照不同类别逐一填报,单项类别标的成交额比例超过90%的,可以按照该类别集中填报; (九)两家以上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拍卖的,拍卖场次由主办拍卖企业填报,成交额、佣金额由参加联合拍卖的拍卖企业按照各自约定的数额分别填报。第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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