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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模式初探.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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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模式初探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正在积极筹备之中,以股指期货为先导的金融期货已日益临近,这预示着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期货市场正在迎来巨大的变革。由于上世纪90年代国债期货被迫停止交易,因此中国大陆金融衍生品的推出,自然受到了世人的关注。作为业内人士,我们更关心金融期货恢复后,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如何参与。这中间隐含着这样几个具体的问题:在金融期货推出的初期,金融机构参与模式如何选择;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成立之后,金融机构各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交易;作为高风险的期货交易来说,它的风险控制是其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其中尤以期货的结算显得更加直接,紧接着的问题就是,各金融机构在金融期货的结算业务中各自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此,笔者试抛砖引玉,就以上三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促进有关中国金融期货的讨论。
金融期货当然是应该由所有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这是题中之义,是不容置疑的。问题是,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不能离开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现状。而现今的金融市场的现实就是,中国大陆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即便是在同一证券监管的体制下,证券、期货也实行分业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即将推出,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即将设立,都预示着“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雏形。所以,我们在探讨金融机构在参与金融期货的问题时,就必须面对未来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的趋势和现今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由此,在选择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时,就有一个初期模式切入点的问题。这样,我们讨论的问题,离不开这样两个前提:一是设想股指期货是作为即将推出的金融衍生品的首要品种;二是从前一个前提出发,我们更加关注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相关的金融机构的初期参与模式。
从以上两个前提出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机构主体,目前讨论的主要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股指期货交易的机构参与模式中,从现今已讨论的方案中,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期货公司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股指期货的会员;二是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期货子公司的方式参与或是通过兼营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三是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均以介绍客户的形式,利用期货公司交易席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对于以上方案,笔者的意见是,第一点和第三点,应该是符合现今的金融机构现状和金融监管现状的;就第一点而言,全国约180家期货公司,理论上讲,都可以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但由于金融期货不仅与商品期货具有共性,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性,相应地应该要求期货公司在控制风险的能力上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说在前几年中国大陆期货市场由于品种少、规模小,一些期货公司尚能生存的话,那么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期货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不提高,期货公司内部抗风险的财务指标不改善,即使让你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也是难以生存的。而对于现今的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所管理的基金还不是公司型基金,是受投资者所委托管理的资产,因此,股指期货作为中国大陆首要的期货品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有资格的期货公司参与,是目前较好的选择。至于商业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我个人认为,它会随着股指期货之后的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的不断推出而广泛参与其中。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初期它可以作为自营会员参与股指交易。而期货的代理交易,笔者认为,现今证券市场分类管理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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