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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名誉侵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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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actual ID in the , as well as the tort means of a particular single cyber ID and pound cyber ID. Then as for differen t tort means, a diff erent standard of evaluation is built. And then, according to the relationship be tween the cyber ID and the actual ID, which is the key to solve the cyber repu tation infringement, I advance a perfect solution to the adjustment of the cyber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law, hoping this solution can promote or even make the rule of law in our socialist country advance with the times of the cyberization and informatization. Key words: , cyber reputation, cyber privacy, cyber ID civil liability. 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1 前言新闻传播法著名学者魏永征教授在《***和网上诽谤》一文中提出:学术界普遍认为,对于涉及舆论监督的言论,如有片面、偏激或者其他不当,应当予以适当的宽容。一是因为过分情绪化的言论经不起具有一般常理的头脑的判断,不具备理性的言论所具有的杀伤力,按照一般常理不会信以为真的言论,不应该被认为是侵犯了名誉权的言论。二是因为“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是构成舆论批评权利优先地位的基础,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同时又满足“真实”、“善意”、“合法”的要求,即使批评中的言辞有偏激、偏颇,都应得到法律的宽容, 减免处罚或不予追究。正因为基于以上的观点,我国的法律部门对网络人格、名誉侵权采取了极大的包容,被侵权的当事人面对茫茫网海,无处寻找真正的侵权人,而诸多网站和 BBS 论坛又在成为侵权行为者的帮凶,不断扩大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而被侵权人发表的声明顷刻间即被网络中无尽的评论回贴所淹没。以致于 2006 年《国际先驱论坛报》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①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一般有:污辱、诽谤、揭发隐私等,一般以语言、文字、图形等方式向被侵权者所生活、工作、学****的社会环境中的其他社会个体进行传播,并通过传播达到降低被侵权者的一般性社会评价之目的,并给被侵权者造成实质性的精神痛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为这些语言、文字、图形的传播提供了新方式和平台,另一方面,对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网络身份受到的网络名誉权侵权随之出现,给名誉权的内涵确定及其相应的法律保护方式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和冲击,在网络中所广泛存在的网络名誉权是否属于我国民法中所称的名誉权?网络行为人以特定的网络身份实施的网络行为是否构成的名誉权的侵权?这一新类型的名誉权类型是否应当归入原有的民法所保护的名誉权范围或是一种完全全新的与传统名誉权毫不相干的名誉权体系?法律保护的机制应作如何调整以适应现今社会网络化的趋势和要求?这些就成为我们需要认真研究新问题。在司法审判中,由于目前我国有针对性的网络立法并不多,散见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之中,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我国目前的网络名誉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互联网络发展是非常之迅速的,但是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没有相应的跟进,造成了事实上的网络法律真空, ①刘德良. 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M]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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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