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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可管理规定(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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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采购产品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采购产品的质量认可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认可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实行合格评定的活动。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涉及生产质量、安全、环保等重要产品实行产品质量认可制度。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集团公司的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产品质量认可目录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另行发布。第五条生产集团公司实施产品质量认可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可自愿向集团公司申请产品质量认可。取得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是进入集团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有关产品质量认可的管理规定;(二)发布产品质量认可目录;(三)根据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四)制定产品质量认可的工作计划;(五)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六)组织对申报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七)组织审定并公布获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八)组织对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九)组织对产品质量认可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第七条规划计划、财务资产、物资采购管理和有关专业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产品质量认可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可的推荐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二)对取得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九条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应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二) 申报产品所涉及的相关技术为本企业合法所有或合法使用;(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或集团公司确认的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要求;(四)具有足够的配套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五)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的配备能满足生产要求;(六)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要求。第十条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二份(见附件);(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一份;(四)质量管理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五)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各一份(复印件)。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产品标准合法性与先进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通知申报的生产企业。第三章现场评审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认可的现场评审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由持有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实施。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评审员接受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委派,参与对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和评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从事产品检验、科研、采购、相关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有关产品质量认可的有关规定,掌握质量管理和相关产品知识(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四)持有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评审员证书。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四条现场评审由评审组按照相关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主要对生产企业的设备与技术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控制、近年销售业绩、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对申报认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第十五条承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机构在接到样品30日内提交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十六条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产品,按相应的标准检验。执行生产企业标准的产品,需对其标准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其标准进行检验。第十七条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现场评审的结果进行审定。对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颁发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对不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将不合格原因通知生产企业。第四章证书管理第十九条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申请换证的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证书自行作废。增加认可项目的生产企业,须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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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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