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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环境法演变形成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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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二(三)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国环境法的发展步骤是相一致的。在国际社会,最先制定的多边环境条约是1900年的《保存非洲野生动物、候鸟和鱼类公约》。该公约在总则中规定,应当停止对有益于人类和对人类无害的动物的残杀。这个公约促进了人们对破坏生物包括狮子、豹子、鳄鱼和毒蛇在的野生动物即是危害人类利益的认识。在1902,国际社会又制定了《保护农业益鸟公约》。在此之后约10年的时间里,在一些国家签署的有关边界河流的协定中还专门规定了反对水污染条款,并且反对一国的行为对其邻国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与环境有关的案例也对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个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发生在本世纪30年代的特雷尔冶炼厂事件。在国际仲裁法庭审理该案件时,运用了“使用自己的财产时不应损害他人的财产”的古老原则,指出“……正如根据美国法原则一样,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无权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以在他国领土或对着他国领土或其中的财产及国民施放烟雾这样的方式造成损害,只要此事情具有严害的后果以及此种损害有着明白的和可信的证据”。这里涉及到国际关系中国家对其领土上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对它国无害这样的原则,即“领土的无害使用原则”。从而确定了加拿大方的赔偿责任。 1957年,国际仲裁法庭又审理了“兰诺克斯湖案件”。法庭最后裁决认为,“可以争辩的是,工程会给卡罗尔河河水带来相当的污染,引回之水可能含有化学物质,或水温升高,或具有足以损害西班牙利益的其他特征。那么,西班牙便可以因其权利由于法国违反附加议定书受到损害而提出申诉”。“法庭认为,根据善意原则,上游国有义务对所涉及各方的给予考虑,它有义务使它对自己利益的谋求与满足上述各方面的每一项利益相容。在这个问题上,它也有义务表明:它真诚地关心使它沿岸国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得到协调”。从而裁决法国在保证河水补充的前提下可以施工,且西班牙可以在法国境建立享有领事特权的机构以保证河水顺利回复。上述两个国际法判例为后来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从50年代起,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以及规模的扩大,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也由于人类活动围的扩大而扩及领土以外的地区,诸如公海、外层空间和南极等地。而最突出的国际环境问题表现在由于海洋石油运输导致的海洋石油污染方面。虽然50年代以前海洋石油污染及其危害后果就已经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人们并没有将此问题上升到国际环境问题的高度去认识,也没有针对海洋环境保护而签署专门的国际公约或协定。海上石油污染之所以在50年代以后能够引起西方的注意,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而大量把资源和能源从世界各地运到本国,导致海上运输业尤其是海上石油运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各大港口,因众多的巨型油轮大量排放含油洗舱水、压舱水及其他油性混合物,造成各国港口以及近海海域的海洋石油污染。在这种背景之下,为了防止海上油污,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为主在1954年于伦敦签署了《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该公约的签署,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本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烽烟四起的环境污染使得发达国家一方面面临着强大的国民众反对污染呼声的压力、另一方面又面临着资源能源因不合理利用和滥肆开发所带来的危机的矛盾。此间,科学研究的结果也表明科技发达的副产品、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将导致人类生存空间的毁灭。1966年联合国大会以“人类环境问题”为论题就环境问题的发展及其对环境污染的国际控制作了一般性讨论。大会一致认为,国际社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全球环境,以避免全球性的“生态灾难”。在此之后,区域性和国际环境立法开始蓬勃发展。例如,1968年《欧洲控制大气污染原则宣言》、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1年《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2年《防上船舶和飞机倾倒废物污染海洋公约》等等。到此,环境保护思想已为国和国际环境立法奠定了立法的思想基础,环境立法实践为70年代环境立法的“爆发”作好了前期准备。四、全方位环境保护: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整合型环境立法进入70年代,世界各国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都成为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理论所论及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以致国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立法在目标上达成一致。为此,全球一体化的环境立法也开始形成。(一)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全方位展开在欧、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进入70年代以后,国环境立法即呈“爆发”式发展,在立法目的上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 从1970年至1980年,注重完善控制区域污染的环境立法,同时将自然保护立法从自然源开发利用立法中独立出来;修改传统刑法和民法,以适应保护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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