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合作开发房地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合资、产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东伟、温观生,均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李致祥,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旭阳、陈汝山,分别系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新涪瑞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致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凡,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铠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伟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咏梅。原审第三人广州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志坚。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咏虹,区长。委托代理人黄斯婷。委托代理人王泽,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简称加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下简称瑞宝经联社)、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新涪瑞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瑞宝公司)、广州市镇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镇海公司)、广州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寿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下简称海珠区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工业总公司(甲方,下简称工业总公司)、广寿公司(乙方)与瑞宝公司(丙方)签订〈〈合作开发“瑞诚”商住楼项目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在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复字( 1995第214号)文批准的115631平方米建设用地中,戈仙约36亩土地兴建“瑞诚”商住楼(下称“本项目”),可建楼宇建筑面积约55000平方米,本协议所指的建设用地是指 173亩中,地处东南角东临东晓南路,南与晓港湾交界的约36亩用地;甲方同意将上述规划红线内约36亩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全权交给丙方实施开发建设, 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开发本项目, 由此产生的权益权归乙、 丙方所有,乙、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甲方不参与分成,并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本项目的开发建设采取乙方投资,丙方出地的形式进行合作,所得物业权均按5:5比例双方进行实物分成;共有的楼房取垂直分配,其中丙方分得 75%勺铺面,乙方分得25%勺铺面,住宅部分各得50%®积;由于丙方比乙方多得25%勺铺面,经乙、丙双方商定,由丙方以住宅面积补偿给乙方的办法,补偿标准为丙方的2平方米九层以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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