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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起诉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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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告:张敏敏,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南京市xx人,住xxxxx联系电话:182xxx原告代理人:张敏,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南京市xx人,住xxxxx联系电话:182xxx被告:中北巴士住所地:南京市xx区xx号联系电话:38xxx被告:南京市经贸委住所地:南京市xx区xx号联系电话:38xxx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北巴士、南京市经贸委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北巴士、南京市经贸委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1日,原告张敏敏在上班等被告中北巴士公司的10路公交车前往中山路,在站牌等待迟迟未到的情况下,发现10路车像以往很多次一样停靠在距离站牌不远处的绿化带的另一侧,遂穿过马路到公交车所在地点。此时,被告南京市经贸委的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金杯车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张敏敏(行人)相撞,造成原告张敏敏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京市人民医院治疗,至今人昏迷不醒。医院诊断为:植物人。南京市交警大队x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南京市经贸委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敏敏负次要责任。中北巴士公司是本次事故产生的主要方面,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中北巴士,南京市经贸委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此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附:(1)本诉状副本x份(2)证据清单x份具状人:张翔2010年x月x日证据清单:医院证明资料证人证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责任书赔偿清单:1、医疗费:20万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式:100天*20元/天=2000元3、护理费:计算式:100天*80元/天=8000元4、误工费:100天*400元/天=40000元5、交通费;641元6、营养费;20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1830元合计:计算式:200000+2000+8000+40000+641+31830=282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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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