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本页是最新发布的《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一)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地址:江西**县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局长第三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2011年3月14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此致**区人民法院江西****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2日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二) 原告: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香洲区教育路24号。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XXXX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1294838662
  • 文件大小21 KB
  • 时间202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