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上).doc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上) [摘要]合同附随义务产生于民法学说判例,具有平衡个人权利、利益与社会权利、利益,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合同法为适应现代合同关系的需要,对其予以法定化,但局限于私法属性,并未使其摆脱"附随性"。经济法适应现代合同关系更高层次要求,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以实质正义为理念,对附随义务从地位、内容到监控、责任给予了全面加强,使其在经济法中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至此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经济法在对待市场与政府关系,维护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方面分工配合,共同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法制格局。[关键词]附随义务现代合同法经济法分工配合一、从学说判例中的附随义务到现代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看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功能的局限和完善(一)民法学说判例中的附随义务及其局限性 ,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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