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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亿良、唐文辉与被告张亚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资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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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亿良、唐文辉与被告张亚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1 )宁民初字第 2423 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 )宁民初字第 2423 号原告黄亿良原告唐文辉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里中被告张亚卓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负责人谢志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梦奇委托代理人黄彦原告黄亿良、唐文辉与被告张亚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8月25 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蒋芷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江晓辉、人民陪审员罗伏良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亿良、唐文辉诉称, 2009 年1月 27 日 14 时,被告张亚卓驾驶湘 A94398 号丰田小轿车沿宁乡县横市镇滩山村至望北峰村公路由望北峰村往滩山村方向行驶, 当车行驶至龙田坳路段时,遇原告黄亿良驾驶一辆新大洲 125 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唐文辉由滩山村往望北峰方向相对行驶, 由于被告张亚卓在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没有减速告右行驶, 致使张亚卓驾驶的湘 A94398 号丰田小轿车左前角与原告黄亿良的两轮摩托车左前侧部位相碰撞, 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张亚卓、黄亿良受伤受伤的交通事故。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 20080508 号道路交通放定书认定: 此次事故张亚卓负主要责任, 黄亿良负次要责任, 唐文辉不负责任。原告黄亿良受伤后,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163 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后转宁乡县中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 元。原告唐文辉受伤后, 当即送宁乡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住院 10 天。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8 元;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张亚卓答辩称, 对原告所述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在主次责任最低额限额内减轻被告张亚卓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一并审理;原告所诉已支付的现金不属实,其中起诉之后被告另外支付原告现金 38000 元;两原告的损失,医疗费应当剔除没有正式发票的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 12 元/ 天计算;对于黄亿良损失部分的护理费, 由于黄亿良的护理人员不固定, 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实际减少的损失,应按 1282 元/ 月进行计算;精神抚慰金只应支付 8000 元;交通费请求法庭酌情认定; 对唐文辉损失部分的误工费只能按 1282 元/ 月计算, 后续治疗费应提供相应票据。由于本案本可适用简易程序, 是因为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 导致诉讼时间延长,由简易变成了普通程序,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平安保险宁乡支公司答辩称,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范围内进行理赔义务; 在本案中, 两原告与被告张亚卓是侵权行为, 被告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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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