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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出生”侵权疑难问题解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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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出生”侵权疑难问题解析刘廷华作者简介:刘廷华(1978-),男,四川广安人,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主要研究法经济学。:liutinghua16@摘要: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和诊断过程中过错侵害患者的知情权,导致终止妊娠机会丧失,引起缺陷出生,严重损害婴儿父母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缺陷出生损害赔偿不会损害孩子尊严,也不会增加防御性医疗,反而有利于降低和分散产前诊断失误的风险。因缺陷出生引起的特殊抚养费用应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关键词:缺陷出生;侵权;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计生法调整后,缺陷出生问题可能在生育浪潮中越来越多地暴露。所谓缺陷出生,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未能检查和诊断出胎儿的缺陷、未能合理尽到告知义务及未能提供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致使父母错失堕胎机会,最终引起缺陷婴儿出生。缺陷出生侵犯了什么权利,缺陷出生造成了什么损害,缺陷出生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什么过错,缺陷出生造成的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缺陷出生应该如何确定损害赔偿。上述问题,不可不察。一、“缺陷出生”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传统观点认为,生命降生是一种价值实现,即使带有严重缺陷也决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损害。[1]142上述论点的前提是“有生命好过无生命”假说,遗憾的是它经不住推敲。首先,生命降生虽然是一种价值实现,但生命价值的高低更多依赖于其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的对比。生命的主观价值取决于自己对生命存在状态的主观看法,而生命的客观价值则更多取决于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客观评价。一旦主观价值高于客观价值,可能并不被社会认可,缺陷出生即是如此。其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如果不把缺陷出生视为损害,很难理解优生优育政策的必要。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授权地方人大制订生育二胎的具体办法,从各地制定的具体规定看,基本上都认可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生育二胎,这应该可以理解为对缺陷出生损害的一种政策补偿。再次,如果生命的出生当真只是纯粹获得价值,生养更多孩子应该成为父母一生的追求。但近年来我国出生率持续下降,即使二胎政策放宽后生育率也没有如专家预测的那样快速反弹,这充分说明人们并不认为生命的出生只是纯粹获得价值。最后,缺陷出生带给家庭的价值贬损不能被忽视,这种价值贬损不仅表现在治疗和护理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引起的财产损害,同时也伴有无尽的担忧和焦虑这些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传统观点认为,将缺陷出生当成损害会贬低生命的价值和损害孩子的尊严。按照“情感上的私生子理论”,[1]153缺陷出生的婴儿一旦发现父母不期望自己降生或者父母将自己降生视为一种损害,其内心受到的伤害可能远胜于自然缺陷造成的伤害。如果缺陷出生的婴儿还发现自己的成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机构支付的赔偿金,其人格尊严也将受到严重损害。上述理由无疑是偷换概念的结果,毕竟父母提出损害赔偿的基础是自己的权利受损而非孩子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减损,虽然这种赔偿请求与婴儿的出生紧密相关。生命的价值该如何衡量至今尚未有定论,如何能草率地断定将缺陷出生当作损害就贬损了孩子的价值?也许刚好与此相反,父母得到损害赔偿后能够给予缺陷婴儿更好的照顾与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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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