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doc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1 目的为保证对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友好交往,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2 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党政机关、投资方来员视察、指导、调研、参观、访问。 兄弟单位来员交流、参观、访问、收资等。 因邀请的有关业务单位来员洽谈业务。 受有关部门安排来访的外宾。3 凡来本单位招揽、推销业务的人员一律不予招待。凡承包业务的单位来员原则上不予招待。 实行对口、对等接待。上级领导由领导接待。 对来宾的接待,原则上由领导、部门领导确定。 接待标准,按接待人的职务确定招待标准: 总经理: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副总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300元/位(白酒300元以下/瓶;其它酒水80元以下/瓶)。 部门领导:最高接待标准为:100元/位(白酒200元以下/瓶;其它酒水60元以下/瓶)。 管理人员:原则上招待客饭,特殊情况向部门领导或领导请示安排。 部门需要接待来宾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工作部或直接向领导报告。 总经理工作部服从领导的接待安排,并按规定标准执行。 领导出面接待时,如无明确要求,则视为一般招待,安排标准为:总经理150元/位(酒水300元以下/瓶);副总经理100元/位(酒水200元以下/瓶)。 本着节约原则,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招待费签单、报销时,应注明接待事由、对象或单位。 报销程序按财务规定执行。 以上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招待标准时,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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