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保险不是实体商品,而是对未来某项作为的承诺。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最早源于海上保险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且内容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也是由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告知义务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二)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告知义务投保方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及如何投保的一切事项。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1、无限告知2、询问告知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循,而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例如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都要如实申报。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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