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制度单位名称:(盖章)年月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被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工资支付的原则:按劳分配,按时足额,适时增长,集体协商和劳动合同约定。第五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七条: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或委托银行代发)给职工本人,本人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企业应保存工资支付的书面记录,保存期为两年。第八条:企业工会组织有权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并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第九条:工资发放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企业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包括劳动者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内容的清单。第十一条:新进人员工资标准确定:首次参加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队复员、退伍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本企业同工龄同岗位人员平均确定。第十二条: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月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第十三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表彰性活动;非专职基层工作委员会委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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