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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局部欺诈及其法律责任(杨立新)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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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局部欺诈及其法律责任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9-25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处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后,存在很多争议。《协议法》第113条第二款重申这一条文确定标准,使其不可动摇。所以,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这一标准是不存在问题。不过,最近我到部分法院调查研究,很多法官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经营者对整个产品并没有进行欺诈,不过在产品部分或局部进行欺诈,应该怎样适使用方法律。我认为,在产品欺诈处罚性赔偿金制度中,还应该增加产品局部欺诈概念及其处罚性赔偿金法律责任。一、产品局部欺诈概念提出在《消法》第49条中要求产品欺诈,根据通常了解,必需是经营者提供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是就整个产品欺诈,换言之,就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整体欺诈。可是,在现实中,很多情况并不是经营者在整体产品欺诈,而是对产品局部、部分进行欺诈。比如,在经营者有意在商品房买卖中面积缩水,那么,它在出售商品房整体上并没有进行欺诈,而仅仅在部分面积上进行了欺诈。又如,汽车销售商出售宝马汽车,因为运输不慎,造成汽车一个车门划伤,销售商掩盖这一事实,将车门修理以后重新喷漆,以全价出手给消费者。车主在上车场对车进行检验时候,才发觉经营者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整车进行双倍赔偿。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发生几件案件,全部因为一般型桑塔纳轿车销售情况不好,销售商对“普桑”进行改装,增加豪华饰品设置,声称为豪华型桑塔纳品牌,以高于“普桑”、低于“豪桑”价格销售,亦被消费者发觉,请求法院根据整车价格索赔处罚性赔偿金。对于这种产品整体没有欺诈但部分有欺诈行为情况,有不一样反应:一是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感到理直气壮,理由是,既然确定了纠纷性质是产品欺诈,那么就应该根据《消法》要求,给予双倍赔偿,对欺诈性产品经营者进行法律处罚。二是经营者感到委屈,认为一辆整车、一套商品房,全部是价值较大产品,即使是存在部分欺诈,也不是对整个产品欺诈,而仅仅是在产品部分进行了不实事求是说明,比如宝马车仅仅是对车门部分没有实事求是说明,而整个车就是宝马车,没有任何欺诈,所以认为这种行为不组成欺诈,或即使是组成了欺诈,也不应该负担全部欺诈责任,假如对一辆宝马车就因为部分瑕疵就要双倍赔偿,赔偿责任过巨,“罚不妥罪”。三是法官认为根据整体产品不组成欺诈,不过就其瑕疵部分则组成欺诈,依据《消法》第49条要求给予双倍赔偿,确实“罚不妥‘罪’”;不过假如就此对经营者不予追究,不仅是对消费者权利没有给予保护,而且也对销售者欺诈行为没有给予法律制裁,使其逃避了应该负担法律责任。可见,对这个问题必需给予处理。基于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我认为,处理这个问题措施,就是在《消法》和《协议法》领域,建立产品局部欺诈概念,并确定对产品局部欺诈行为给予对应法律制裁方法,以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保障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二、产品局部欺诈概念及其性质界定产品局部欺诈,就是指产品经营者在销售给消费者产品整体上没有进行欺诈,不过在产品局部或部分上存在欺诈行为,给消费者正当权益造成损害行为。产品局部欺诈行为性质,到底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值得研究。根据欺诈通常定义,欺诈行为应该是侵权责任。不过,《消法》和《协议法》要求产品欺诈,并不是着眼于侵权行为,而是着眼于违约行为,因为对产品欺诈处罚性赔偿,是就产品价格而言,是赔偿产品价格两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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