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5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 年 10 月 31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精
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
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
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支出,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
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
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中央财政对建立能耗监测平
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在起步阶段,中央财政对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
公示等工作,予以适当经费补助。地方财政应对当地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予以适当支持。
(一)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申请地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各地财政
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 1 )编写工作方案,填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资金申请表》(详见附 2 ),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上述资
金申请材料。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
向财政部申请。
(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中
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负责审核。根据需要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数量等,核
定监测平台建设补助金额;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务,
核定相应经费补助金额。
第五条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在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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