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协议纠纷判决书”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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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鹤,该企业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鸿,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该行职员。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因和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山西省分行借款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止。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要求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止缺乏证据证实。三份《借款协议》中三笔借款最迟于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2月投资企业起诉口泉乡煤矿,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企业于20XX年自动撤回起诉。20XX年10月,投资企业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著超出两年诉讼时效。投资企业提交《相关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署名、公章和其它相关材料给予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主管单位,依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口泉乡煤矿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所以该证据存在重大缺点,不能证实诉讼时效中止。
二、原判决适使用方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对《相关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申请》真实性举证责任分配适使用方法律错误。投资企业应该举证证实诉讼时效中止,其提供《相关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申请》不能证实诉讼时效中止,投资企业应负担举证不能责任。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确实定适使用方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大同市南郊区西万庄乡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怎样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怎样确定委托贷款协议推行地问题回复》要求,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协议中受托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措施》有相关要求为由,认为本案应列建行山西分行为被告,对应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口泉乡煤矿认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拥有正当贷款发放主体资格,包含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主体资格。《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措施》第七条也明确要求:”建设银行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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