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 XXX 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 XXX ,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则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诉人不是上述两类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 XXX 所在的单位即湘南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开发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 (1) 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明确地了解,上诉人 XXX 所在的湘南开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其股东出资情况为 XXX 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3825 万元、XXX 平园经济开发公司 225 万元、百草民族经济发展公司 225 万元、 XXX 县兴坂开发有限公司 225 万元。国有资产一旦作为公司资本投入,即作为公司法人财产,而无法直接认定为国有资产,结合到本案中,湘南开发公司的资产无法推定为国有资产。(2) 即使认定湘南开发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分析,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国有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理论,“国有”与“非国有”是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即国有是指全部资产均为国家所有。因此,无论从通常含义还是特有含义, “国有”的概念根据文义解释都是一致的,即“国家所有”,并无“复数解释之可能”。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的部分股份并非为国家所有,因此根据文义解释,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其次,根据现行有关规章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属于国有公司。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对何谓“国有公司”作出规定,但是,“同一法律中苟使用同一用语,或此一法律与他法律使用同一用语,若无特别理由,亦宜作同一解释。”因此刑法中的国有企业应该是指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非公司制经济组织。而国有公司、企业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并列的概念,其对于“国有”的解释也应当是相互一致的。因此,我们认为,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第三,结合司法实务界达成的共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属于国有公司。 2003 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是在全国人***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派员参加该座谈会的情况下,经过充分讨论达成的共识。该纪要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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