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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保管
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br/>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 不得擅自
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 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 寄
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 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
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 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 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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