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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元体制下律协惩戒综合体系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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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体制下律协惩戒体系研究
顾壹心
【内容提要】依据各地律师协会章程要求,中国大陆律师协会治理结构,大致有三种体制:一元体制(律师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其常设机构)、两元体制(律师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实施机构;或律师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其常设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和三元体制(除律师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实施机构外,另设置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在三元体制下,本文对律师协会惩戒体系作了以下设计:在全国律师协会监事会下,设纪律委员会,掌管对地方律协惩戒工作指导和监督。在省级律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置惩戒工作委员会,掌管管辖权范围内惩戒工作中立案、调查、指控和处分;在省级律师协会监事会下,设置复查委员会,受理复查申请,行使惩戒终审权。在地级律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置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惩戒工作中立案、调查和指控;在地级律师协会监事会下,设置处分委员会,负责惩戒决定作出,行使处分权。惩戒规则制订权则由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机关分享。
【关键词】律师协会 治理结构 惩戒 主体论 体系
本文所要论及是中国大陆律师协会惩戒体系,而不是律师惩戒体系。从概念上讲,律师惩戒体系远大于律师协会惩戒体系。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第33条第7款对该规则所称之“法这个字,是指国家法律、上位规章和本会规章”解释,律师惩戒制度,是指对实施了违法行为“律师给对应处罚制度”⑴。伸言之,律师惩戒体系,当指上述“对应处罚”框架,包含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三大类,和各个大类中具体处分、处罚种类。本文所要研究论域,仅限于律师行业处分范围,而且仅仅是主体论研究,即在各级律师协会多种权力机关中,怎样分配惩戒权。
一、律师协会治理结构实然分析
既然要在律师协会诸机关中分配惩戒权,那就首先需要搞清律师协会组织机构,即治理结构:
在中国大陆,律师协会是介乎于行业协会和行政组织之间互益性公法人⑵。其实然治理结构有三种模式:
第一个是一元体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XX版)第13条要求,“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第16条要求,“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第20条要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可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权力机关只有一个,即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关。
第二种是两元体制。《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20XX版)第12
条要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第21条要求,“理事会是本会实施机构”;第28条要求,“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常设机构”。可见,当初江苏省律师协会治理结构由权力机关和实施机关组成,为两元体制之一个。
20XX年12月12日,江苏省律师协会修改了章程,其第12条和28条未变;第21条则修改为,“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权力机构”;增设监事会,在第42条中要求,监事会“是律师协会内部监督机构”。可见,江苏省律师协会现行治理结构由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组成,为两元体制另一个表现形式。⑶
第三种是三元体制。《连云港市律师协会章程》(20XX版)第12条要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议决机构”;第21条要求,“理事会是本会实施机构”;第26条要求,“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第35条要求,“监事会是本会监督机构”。可见,连云港市律师协会治理结构由议决机关、实施机关和监督机关组成,为经典三元体制。
就中国大陆整体而言,以一元体制为常态,以两元体制之第二种为补充,以两元体制之第一个和三元体制为例外。但在中国香港之大律师公会,其治理结构以会员大会为议决机关,以执委会为实施机关;在中国香港之(事务)律师会,以会员大会为议决机关,以理事会为实施机关;在中国澳门之律师公会,以律师大会为议决机关,以“领导机关”(其章程如此称,但在实际上又称理事会)为实施机关,以监事会
为监督机关;在中国台湾之律师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议决机关,以理事会为实施机关,以监事会为监督机关。⑷可见,香港为两元体制之第一个,澳门和台湾则为三元体制。需要尤其说明,香港属英美法系,没有设置监事会立法传统。但“不等于没有监督制度,从内部监察委员会到外部独立会计师、首席检察官及披露制度等全部是大陆法系所不能比及;而且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董事会实际上就是德国模式中监事会”⑸。和企业法中监察委员会相适应,香港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理事会和执委会中就设有审查及纪律委员会。
另外,有必需分析一下律协秘书处性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XX版)第22条要求,“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负担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用,在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工作。《江苏省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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