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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条件未成就 兑现协议难“兑现”(南 徐清 枫).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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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徐 清 枫
上传时间:2004-3-29
  53岁的朱某为镇江市润州区某制品厂代销产品后,双方因兑现协议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迟迟未能获得圆满解决。朱某日前将制品厂告到了法院,要求制品厂兑现“兑现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兑现协议所附的兑现条件未成就,兑现协议尚不能“兑现”,对其要求制品厂按兑现协议支付有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依法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履行代销协议起纷争 双方对簿公堂
  1995年11月22日,朱某在与制品厂经过认真协商后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由朱某为制品厂代销其产品。协议约定:一、朱某每年销售制品厂生产的产品120万支,制品厂每月发货10万支,第三个月开始,朱某每月回笼10万支的货款。朱某必须提前20天通知制品厂所需产品数量和型号。仓储费朱某与制品厂各承担一半,发货到西安的运费由制品厂支付。二、货发到西安总站,价格为厂方发货价。(在不带空气过滤气产品上加价2分。)三、在西安办理各证的费用由朱某自理,制品厂在厂方发货价的基础上让利1分。各证均属厂方所有。所有证件原件交厂方。四、朱某在完成任务后,由制品厂负责帮朱某在民政局办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为3000元)、医疗保险(按厂同样人员补贴)。五、朱某在西安的电话初装费、房租费两项在朱某完成销售指标后由制品厂支付(两项合计不超过9000元)。六、朱某的儿子由制品厂培养一年,每月朱某资金回笼后,制品厂付给其子每月工资300元。七、如果朱某完成不了销售指标,按120万支的货款的1%赔偿给制品厂。八、产品质量如有问题,由制品厂负责。但朱某必须帮助制品厂协调。协议签订以后,朱某便根据协议在西安负责为制品厂从事产品代销事宜。经过一年来的辛苦和努力,朱某1996年实际销售出了1126万支产品。1997年2月24日,双方根据朱某1996年的整体销售情况,经共同协调后又签订了一份兑现协议。协议约定:一、制品厂承担朱某在西安的仓储费计4469元;二、制品厂替朱某报销电话费、住宿费计9000元;三、制品厂付朱某的医保费用补贴计447元;四、制品厂负责替朱某输养老保险(到60岁时每月领取100元养老金);五、制品厂补贴朱某在西安的业务费用1500元;六、制品厂付朱某的儿子工资总计1000元;七、以上六条均得在朱某1996年西安资金全部回笼后方可兑现。八、朱某与厂方所订1996年在此全部执行结束。(注:朱某1996年实际销售1126万支)。同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朱某提供的仓储费收据、手机发票、餐费发票、购书凭证行票据上签字确定同意报销的数额。此后,双方一直未执行兑现协议的内容。朱某在多次催要均未能兑现的情况下,于1998年以来数次在西安通过邮局邮寄挂号信主张权利。2001年9月,制品厂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成为了投资人,并向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出具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书”,承诺对原制品厂的债务承担完全的偿还责任。2003年初朱某回到镇江继续到制品厂催要兑现款项,得知原厂已经改制卖给了原厂长刘某,刘某表示不能按兑现协议支付有关费用。朱某与刘某协商未果,便于2003年5月诉至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制品厂支付兑现协议中的仓储费4469元,电话费、住宿费9000元,医保费用447元,在西安的业务费用1500元,其子的工资1000元以及刘某签字同意报销的七张票据所确定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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