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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分配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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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满洲里市城镇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快解决满洲里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满洲里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满政办字(2007)第8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廉租住房房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分配方案。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实物配租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满洲里市建设局是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方案和相关政策,同时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满洲里市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分配方案适用于满洲里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管理工作。由满洲里市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行单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台帐、电子档案(实名制和照片相对应的数据)、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租赁收缴卡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并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家庭为单人的,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三年。)
(二) 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根据每年公示一次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房源实际情况,从最低收入家庭到低收入家庭依次进行实物配租保障)
(三)无住房及租、借住私房的家庭(不含有赡养关系的借住、租住关系)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
第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各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复审后,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备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
(三)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根据轮候顺序,填发《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对申请人配租廉租住房。
(四)实物配租轮候期间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行寻找符合租赁条件的房源。保障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通过指定银行存入房屋出租人的银行账户内。
(五)实物配租的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责令退出保障。
(六)经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办理轮候期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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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