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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近代的产生与现代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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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近代民法的形成
与现代发展
、民法在近代的形成
(一)民法的意义
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
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
市民社会的法与其他以前社会的法是有区别的。
中世纪的法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市民社会的法
即民法只规定个人(市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规
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二)近代民法的形成
1、封建社会不会产生民法
(1)在自然经济中,土地占有关系和人身
依附关系相互结合在一起,人的关系融合在土
地关系中,农民与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从政治上看,封建社会是被等级宗法
制度支配的。宗法制度总是以宗亲、家族为核
心的。宗族、家族中的一切成员都要听命于家
长,其他成员处于受族长、家长支配的地位。
宗法制度等级森严,这与罗马法差不多。
(3)在封建社会,宗教占支配地位,宗
教权力与政治权力同等地支配人民。在欧洲中三
世纪,宗教力量甚至超过了政治力量。中国虽
然没有宗教,但礼教的影响很大。
所以说,在封建社会没有独立、平等的
个人。人们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依附关系
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表现在公法方面,就
是公法关系。封建社会没有个人与个人之间单
独的关系,即私法关系。
2、民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
近代社会中,(1)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每
个人成为独立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都能自由进
入市场参与交换。市场经济的发展解除了对农民的束
缚,农民获得了自由,成为独立的个人;
(2)宗法制度基本上解体了,家族、宗族对其成员
的支配力被大大地削弱。个人的力量增强了,取得了
独立的地位
3)教会的权力逐渐为政府的权力所取代。在欧洲
民族国家形成时,国王代表的政权与教皇的教权进行
了激烈的斗争,结果政权战胜教权而取得了胜利。
压在人民头上的几种势力被推翻,使每
个人取得了独立、自由的地位。它们之间发
生了平等的关系,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这
种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即为“私的关系”,
这些自由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
后来发展成资本主义社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
人格独立)
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都有自己的自由
意志,不受他人任意支配。一方面,每个人
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事务;另一方面,每个
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罗马法中,奴隶主对奴隶的行为负责;
在封建社会中家长对家属的行为负责;在资
本主义社会,每个人只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
,对自己依自由意志从事的行为负责。
第二,人与人是平等的(人格平等)
个人不再像过去那样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
任何人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如有侵犯,
就要负法律责任。在平等的个人相互之间,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与他人发生关
系。
第三,独立自由的个人只服从国家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中支配个
人的种种力量只剩下了国家和法律。国家对
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尽量少予干预,最大限度
地不干预。
表现在法律上,国家不干预私的关系,而
是保护私的关系。国家对私的关系有两种态
度:消极方面,是不干预私的关系;积极方
面,是对私的关系加以保护。
(三)近代民法的精神——私法自治
1、私法关系完全由个人意思决定
每个个人在私法关系中都是权利义务的主
体。私法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完全取决
于个人的意思。
2、国家和法律的任务只是保护个人的意
思,而不是干预个人的意思
(1)国家只在个人有所请求时,才干预
私法关系。个人没有请求的,国家概不干预
。只在很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才会主动干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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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