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不慎,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核心提示:在这样一个僧多粥少,业主占尽天时和地利优势的买方建筑市场,施工企业如何签订一份考虑周全的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潜在风险? 在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处于劣势的施工企业如何才能更好的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对此,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如果签约时对潜在的风险认识不够,以致盲目签约,将可能会给日后的收款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下面笔者就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谨慎签约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市商贸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天浩酒店装修改造工程,承包范围是室内、室外、水电、消防、弱电等,详见预算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05年11月25日至2006年5月1日;工程合同价为4902471元,此价格为可调价格,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总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另外,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后,原告将结算报告交给被告,被告自收到结算报告后50天内作出答复,如在50天内不答复,视为被告对结算报告的认可。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不付款,原告可以不退场。2005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事宜。 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提出了大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增项的要求,以及第三方施工造成损失等原因,致使工程延至2006年6月初竣工完成。 原告分别于2006年6月6日和2006年7月6日先后两次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均被无理拒绝。 2006年10月9日,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被告强行使用了该工程。 鉴于被告的不诚信和严重的违约行为,也为了早日收回垫付的几百万元工程款,迫于无奈,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869070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7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了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工程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工程洽商、增减项、竣工图、误工证明、委托书、材料表、验收记录表、验收申请、收据、借据、变更签证来往函件等。以上证据均有被告驻工地代表签字。 被告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补充协议》上的公章是假的,被告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不予认可;原告自己编制的决算书不能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被告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被告不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原告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至今未达到验收条件所致,并非被告违约;原告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格的工程,属原告违约。 原告针对以上答辩意见进行了反驳:第一,公章是被告驻工地代表李某盖上的,这个事实已由被告另一个驻工地代表黄某的证言所证实,所以原告认为《补充协议》是真实的;第二,决算书虽然是单方编制的,但其是依据工程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工程洽商、增减项、竣工图、误工证明、委托书、材料表、验收记录表、验收申请、收据、借据、变更签证、来往函件等现场发生的一系列工程资料而获得的,这些工程资料都是由被告签字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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