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如下:
动产一物多买的顺序认定
(1)一般动产:
Ø 先受领者最优先Ø 若都无受领,先付款者优先Ø 若都无付款,也无受领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2)特殊动产:
Ø 先受领者最优先
Ø 若都无受领,先登记者优先
Ø 若都无受领,也无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Ø 若交付之后又登记给其他人,优先保护受领者
二、无权处分合同不能主张无效★★★★★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如下:
Ø 第一,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即负担行为有效。
Ø 第二,负担行为有效,并不意味着处分行为有效,没有处分权依然构成无权处分。
Ø 第三,处分行为依然是效力待定,被追认则处分行为有效,未被追认则处分行为无效。
Ø 第四,受让人如果善意,在不被追认的情形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此为原始取得。
Ø 第五,若处分行为被追认,则受让可取得所有权,此为继受取得。
Ø 第六,若因处分人的原因致使最终构成无权处分的,受让人可依据买卖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金关系★★★★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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