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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构建-裁判文书说理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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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反思与构建:裁判文书说理性
反思与构建: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
一、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缺失之思考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 裁判文书的说理日益凸显其重要 性,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 通过对各位学者观点的考察和分析, 笔者认 为,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缺失的原因主要是:
(一) 内因一一裁判文书结构不尽合理
裁判文书本身的结构不尽合理,影响裁判文书的说理。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 问内对裁判文书功能认识不全面,重实体而轻程序。其弊端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便是重视裁判结果,轻视裁判文书的说理。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裁判文书的统 一格式,但我国现有的裁判文书都以事实陈述、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的模式进行。 裁判文书采用这种固定模式,不仅使我们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 如填表股,难以 适应案件多样性的需要,而且束缚了法官的手脚,使法官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 积极性受到抑制。
(二) 外因一一裁判文书说理的法律依据和激励机制的缺失
1、我国裁判文书必须说理,无法律依据。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国家权力正当 化和合理化的必要要求。在现代法治国家,裁判文书必须说理的原则已经牢固树 立,在意大利,宪法本身对此作了规定;在法国,裁判文书必须说理成为一项基 本义务被法官所普遍接受。而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都没有对此 作出规定。柏拉图说:“人性总是把人类拉向贪婪和自私, 逃避痈苦而毫无理性 地去追求快乐”。法官也不例外,在面临可以不说理和进行颇费心思的说理之选 择时,人的本性使法官当然选择前者。
2、缺乏裁判外文书说理的外部制度环境。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与英美法系遵循传统的惯例不同,先例并不当然具有 法律效力,法官也不具有“造法”的权力。案件审结、裁判文书制作完毕,法官 的任务也随之终结。中国的法官所撰写之裁判文书并不能如英美法系法官所做文 书一般成为后世处理类似案件的参照。法官当然不愿也不会去费尽心思撰写一篇 言辞精美、 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
制度都使得裁判文书说理没有其生存的土壤。
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机制之构建
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现状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裁判文书
缺乏说理不仅不能体现法律的精深严密,而且会带来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危机, 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久 久缠讼;现今法院上诉案件、再审案件、案件信访呈现急剧上升趋势等,这些现 象的出现或多或少都与裁判文书说理性缺失有所关联, 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势
在必行。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入手:
(一)完善裁判文书结构
1、在事实认定中增加对证据的分析。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法官通 过对诉讼证据的分析,对业已发生之事实的认识,这种认识活动并不是恣意的, 而是以证据为基础,经严密的逻辑推理而产生的结果。裁判文书作为记录这种推 理过程的载体,理所当然应该包括对证据的认定和分析。现有裁判文书的写作中 对证据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只是单纯罗列,有的判决书虽有“本院经审理 查明”等字样,但是对提交的证据缺乏必要的阐述,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 应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进行判断,辨析证据的真伪,分析证 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尤其是对为何采纳这些证据而不采纳另外一些证据要作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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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秋江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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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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