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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及准则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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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及准则版本》.docx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 版)》的通知
宁政发〔 2015〕14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 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 6 月 29 日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 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 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 1):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
—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
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 、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
104 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 、浦口珠江老城( 312 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
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 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 1 执行:
一类区:( 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 ( 2)
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 、浦口珠
江老城( 312 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 、六合中心区(雄州东
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
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 、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 104 国道—天印
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 、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 ;
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
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 、青龙片区中心区。其中大厂中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和青龙片区中心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
规划确定的中心区范围为准。
二类区:指江北新区、仙林副城、东山副城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他类建筑配建标准仍按《标准与准则》中的停车分区划分和配建标准执行。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
《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 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
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
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
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 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
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
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 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 (包
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
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 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
差额数的 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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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