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该规范已经失效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主编部门:中国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
同意部门: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相关公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依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通知要求,由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础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依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通知,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搜集了大量图纸和资料,进行了必需科学测试工作,汲取了多年来中国城镇住宅设计经验和科研结果,并参考了国外相关资料;同时广泛地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经相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关键内容有:总则、户内设计、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等。
鉴于本规范系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期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觉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以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住宅建筑设计质量,使住宅符适宜用、安全、卫生、经济基础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住宅建筑设计。
住宅建筑设计必需遵照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方针政策,严格实施国家和地方要求住宅面积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计划及居住区计划要求,并应和周围环境协调。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合适考虑以后进行改造可能。
住宅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住宅建筑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户内设计
第一节 套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需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要求: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要求: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卧室12m2。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经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要求。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三节 厨房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管道煤气、;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厨房不应小于4m2;
三、;
四、。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
壁龛式厨房必需采取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方法,。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窗户。
采取原煤或薪柴做燃料厨房和严寒和严寒地域采取加工煤厨房必需设置烟囱。烟囱应预防烟气回流积串烟。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严寒地域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它通风方法。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一、;
二、;
三、;
四、内开门厕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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